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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干部学历、学位的认定要求

发布时间:2026-02-09 浏览:

内容提要: 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础性环节,直接关系到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工作的公平公正,更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保障。
干部学历、学位认定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基础性环节,直接关系到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工作的公平公正,更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保障。为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明确认定标准和流程,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出台相关规定,结合最新政策要求,对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工作作出系统明确部署,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心认定原则

干部学历、学位认定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威有效、分类施策”的核心原则,重点把握四个关键要点:
一是坚持国家承认标准。认定的学历、学位必须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应学习经历,未经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一律不予认定,不得作为干部管理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二是坚持双重佐证要求。学历、学位认定需同时具备官方颁发的证书原件和完整的档案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档案材料需包含录取登记表、学籍表、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关键信息,确保学习经历真实可追溯。
三是坚持分类清晰区分。严格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学历、学位,在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时,需分别标注、如实填写,不得混淆两类教育性质。
四是坚持严管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学历、学位造假行为,对伪造、篡改学历学位证书、档案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定,同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营造诚信向上的干部学习氛围。
同时明确,干部学历、学位认定“讲学历而不唯学历”,注重结合干部实际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而非唯一依据。

二、全日制与在职教育的区分标准

全日制与在职教育的区分,直接关系到干部学历、学位的填写规范和认定效力,核心依据学习经历、入学方式、档案管理等相关情况,具体区分标准如下:

(一)参加工作前取得的学历

干部参加工作前,按国家教育部门规定完成普通全日制教育并取得学历、学位的,直接认定为全日制教育;其他非普通全日制教育形式取得的学历、学位,一律按在职教育掌握。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

参加工作后取得的学历、学位,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严格条件,方可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否则一律认定为在职教育:
1. 入学方式:通过全国统一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批准正式录取,具备完整的招生录取手续;
2. 学习方式:全天在校全脱产学习,与原工作单位完全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再承担原单位任何工作任务;
3. 档案管理:学习期间,本人人事档案完整转递至就读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毕业后按规定转回相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4. 毕业证件:毕业后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且学校按全日制毕业生标准办理重新派遣手续。
此外,根据《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要求,党校学历中属于国民教育序列、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其他党校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并注明“中央党校”或“省(区、市)委党校”字样。

三、各类学历、学位的具体认定细则

针对不同类型的学历、学位,结合其教育形式、颁发机构、历史背景等特点,明确具体认定细则,确保认定工作精准规范、有据可依。

(一)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认定

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是干部学历、学位认定的主要类型,涵盖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核心要求档案材料完整,具体必备档案材料如下:
1. 专科、本科学历:需提供录取登记表、学籍登记表、全部课程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本科层次同时取得学位的,还需提供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材料;
2.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需提供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籍表、全部课程成绩单、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单独考试录取的,还需提供专家推荐表;
3.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需提供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籍表、全部课程成绩单、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二)党校学历、学位认定

党校学历、学位认定实行分类管理,区分中央党校与省级党校、国民教育与在职教育,具体认定要点如下:
1. 中央党校学历: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参加国家统考录取的,属于国民教育序列,颁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按相应层次全日制或在职教育认定;经单位同意报考的在职研究生,毕业后颁发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无学位),按在职教育认定;1985-2007年期间的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由中央党校干部教育学院负责核实认定。
2. 省级党校学历:仅14所获国家授权的省级党校(含浙江省委党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统考录取的,属于国民教育序列;其他省级党校在职研究生,颁发省级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无学位),按在职教育认定;省级党校函授教育,由发证党校负责核实认定。
此外,中央党校函授学历认定需按规定提供学历认定申请表、学历查询结果、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出具《学历认定证明》。

(三)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认定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认定,重点核查考试成绩和审批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硕士学位:1995年起,需通过全国外国语水平统考;1999年9月起,部分学科需额外参加学科综合水平统考;认定依据包括学位课程成绩表、授予学位审批材料、统考合格证书(2006年前)。
2. 博士学位:无全国统一统考要求,认定依据主要为学位课程成绩表、授予学位审批材料,重点核查学习经历和学术成果的真实性。

(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定

国(境)外学历、学位的认定,严格遵循“官方认证、对应可比”的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 核心要求: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认证后与国内相应层次学历、学位具有对应关系,可作为公务员考试、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2. 认证范围:包括在国外或境外大学及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等;未经中国政府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机构(项目)颁发的证书、通过函授等非面授方式获得的证书等,不在认证受理之列。
3. 必备材料:需提供国(境)外学位证书复印件、完整成绩单、驻外使领馆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报告,确保学习经历真实有效。
同时,探索推进留学人才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认证专业化水平和用人单位参考性。

(五)军队院校学历、学位认定

军队院校学历、学位认定,区分不同就读身份,具体要求如下:
1. 地方生、士兵、军队干部考入军队院校:需提供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报告表,结合学历证书一并认定;
2. 军队函授学习:需提供军队院校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核实学习经历后予以认定;
3. 地方人员参加军队院校成人委托培养:需提供教育部与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共同出具的认证结果,方可予以认定。

(六)特殊历史时期学历认定

针对特殊历史时期的学历形式,明确专项认定标准,避免认定偏差:
1. 大学普通班:1970-1976年期间入学的高校毕业生,学制2-3年,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按相应专科层次学历认定;
2. 干部专修科:学制2-3年,属于专科层次全日制教育,按全日制专科学历认定;
3.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仅颁发结业证书,不得作为学历认定依据,仅可作为干部学习经历参考。

四、学历、学位认证流程与权威渠道

干部学历、学位认证需通过官方指定机构和渠道办理,确保认证结果权威有效,具体认证流程和渠道如下:

(一)认证机构与官方渠道

1. 国内学历认证: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官方网站为学信网(www.chsi.com.cn),可通过网站查询学历信息、办理认证手续;
2. 国内学位认证: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官方网站为学位网(www.cdgdc.edu.cn),可查询学位信息、申请学位认证;
3.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官方网站为留学服务中心官网(www.cscse.edu.cn),按要求提交材料办理认证,认证流程可在网站查询。

(二)认证基本流程

1. 材料准备:整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相关档案材料,以及认证所需的其他补充材料(如国(境)外学历需提供驻外使领馆证明,党校学历需提供相关申请表等);
2. 申请提交:通过对应官方渠道提交认证申请,填写申请信息、上传材料,部分认证可线上办理,部分需线下提交或邮寄材料;
3. 审核核实:认证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会联系相关单位、学校核实信息,确保材料真实、完整;
4. 结果出具:审核通过后,出具官方认证报告,认证报告可作为干部学历学位认定的正式依据,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五、违规学历、学位的处理规定

为严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纪律,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学历、学位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 无效认定情形: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取得的学历、学位,学校应追回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一律不予认定;
2. 造假行为处理:干部学历、学位造假的,一律不予承认其学历、学位,同时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人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放弃虚假学历学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责任;不主动说明、经检查发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监督部门严肃查处;新规下发后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学历、学位、欺骗组织的,从重处理;
3. 材料疑点处理:档案材料不全、信息存在疑点的,暂停学历学位认定,责令相关人员补充材料、说明情况,经核实无误后再予以认定;无法核实的,不予认定。

六、政策依据与工作要求

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工作严格依据以下官方政策文件,确保认定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
2.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问答》;
3.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教学〔2001〕6号);
4.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5.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78号)。
同时,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院校和干部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开展认定工作,加强干部学历学位档案审核;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历学位颁发机构的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和证书管理;相关院校要严格执行教学标准,规范学历学位授予流程;广大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如实申报学历学位信息,主动配合认定工作。
结语:干部学历、学位认定工作事关干部队伍建设全局,事关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组织部、人社部、教育部的各项认定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把关,不断推进认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广大干部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通过诚实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共同维护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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